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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,到检察院阶段还会批准逮捕吗
来源:法议刑辩网 2022-01-14 人阅读

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,到检查院阶段,还会不会被批准逮捕?最近有网友咨询这样的问题,想要搞明白这个问题,必须从三个方面来解答。

取保候审申请书

第一个方面,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。

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,人民法院,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,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,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:

1,可能判处管制,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型的;

2,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,刑法采取取保候审,不治发生社会危害性的;

3,患有严重疾病,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治,发生社会危害性的;

4,挤压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,取保候审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。

第二方面,取保候审,都有哪种情形。

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,取保候审的情形大概分为下面几种:

1,已经构成犯罪,但是情节比较轻微,量刑不会太重,比如应该量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型,如果刑期比较严重,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的话,那就必须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,2,身体比较差的或者是怀孕期间,哺乳期间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,即便取保候审,也不会有现实中的社会危害性;

3,实际关押期间,已经超出了最终判处的刑期,但是案件仍然没有没有结束的。

其实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,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应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,那就是案件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,根据现有的证据很有可能无法追究,嫌疑人的刑事责任,换句话说就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,该嫌疑人有可能是无罪的,这种情形之下,当初公安机关提醒批准逮捕时,检查院大概率是不会批准逮捕的,这种情形可以列为第4种情形,就是证据上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,

第三个方面,检查院阶段批准逮捕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。

从上述4种情况也,来看如果是前3种情形,在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,那么即便到检查院阶段,正常情况下也不会直接批准逮捕,也不会直接逮捕,因为前三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,都有可能判处缓刑,这个时候检查院就没有必要将人在逮捕了,那样做等于是在浪费国家资源,如果这样做只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,这不是检查院所愿意看到的,更不是看守所所期待的。

相反如果是第四种情况,即便在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,也不能保证在检查院阶段继续取保候审。

原因其实很简单,因为在派出所的时候,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可能不充分,从而导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,而当时搜集的证据不充分,不代表之后搜集不到足够的证据,或者说搜集的证据继续不充分。后期检查机关一旦证据搜集充分,进而上报到检查院,检查院审理后发现证据确实很充分,而且量刑很有可能在3年以上,或者说,即便在3年以下也不适用缓刑的话,这个时候检查院很有可能会批准逮捕。

所以说凡事总有例外,同样这个情形也会有例外,即便侦查机关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,但是决定权并不在侦查机关手里,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权,仍然在检查院手中,一旦检查院方面认为证据仍然不充分,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给当事人定罪,那么这时候不仅可能会继续取保候审,更大的可能是这个案件最终会不了了之。因为检查院同样不愿意将有问题的案件上报给法院。

因为如今的环境,依法治国是王道,法官检察官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,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大多数人,包括检察官或者法官都不会去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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