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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纠纷案例:寻衅滋事罪减轻处罚
来源:未知 2021-11-05 人阅读

案例简介:

被告人王某因与人发生口角纠纷,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伍某、周某携带凶器砍刀及啤酒瓶对被害人刘某进行追砍殴打,致刘某头部、背部多处受伤,后王某等人逃离现场。

案情分析:

三名被告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,情节恶劣、扰乱社会秩序,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考虑到本案的事实、情节及危害后果,不适用缓刑。其中被告人伍某(本案当事人)虽非犯罪行为的主要发起人,但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,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,只能按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。但伍某犯罪情节较轻,即便不能被认定为从犯而减轻处罚,因其在犯罪行为里所起的作用较小,且在本案律师引导和劝解下,做到悔罪态度良好、积极获取被害人谅解,依然可以争取从轻处罚。

判决结果:

伍某因取得被害人谅解获酌情减轻处罚,且因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的危险,宣告缓刑。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。

办案总结: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损坏社会次序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许控制,

(1)随意殴伤别人,情节恶劣的;

(2)追逐、拦截、谩骂、恫吓别人,情节恶劣的;

(3)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资产,情节严峻的;

(4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。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。

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能够并处罚金。

伍某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,但有认罪悔改表现,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,从而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最终判决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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