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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律师:为什么我国无罪判决率这么低
来源:法议刑辩网 2022-01-21 人阅读

无罪判决率,指的是法院生效,判决中判决无罪的比例,相当说出来说,2019年我国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.7万件,判处罪犯166万人,依法宣告63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,和7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。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,一审刑事案件111.6万件,判处罪犯152.7万人,依法宣告656名公诉案件,被告人和384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,按这个数据来算,我国工作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就是万分之3.84到万分之6。

每年的数据,上上下下差不多几个点,大致了在万分之4左右徘徊,看看对比啊,根据我们在网上搜到的数据,美国大概无罪率是25%左右,那对比美国,为什么我国的无罪判决率这么低呢?甚至因为我国的司法环境真的不行吗?

说实话,一个国家无罪判决,与该国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是高度相关的,那美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,相较于我国是低很多,只要被认定犯罪可能超过50%,他们的检察院倾向于提起公诉,而我国需要达到事实认定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啊,在这两种标准之下,美国的无罪判决率较高,也是能够理解的。

在这两种标准之下,辩护律师在其中起到作用也不同,还是拿美国举例好了,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,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,采用的是控辨对抗模式,不懂什么叫做对抗模式,看过TVB 的港剧吗?就是戴假发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,能在法庭对嫌疑人的人生,从诗词歌赋谈到人生哲学的,法官基本上不说话的那种,他们文化传统更多的是强调个人权利,限制公权利。

而律师在法庭上,与其说是在维护当时合法权益,不如说更多是在限制与监督公权利,而我国法律则属于大陆法系,庭审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,更多强调是对犯罪行为打击,毕竟,在长达千年的传统社会中的中华法系,一直是以刑为主,形式上是“轻程序,重实体”。国家强调是秩序,也就儒家强调的“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”整个社心理充满的是对政府的服从与信赖,而中国的律师制度,则是从清末变法改制,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,属于舶来品。

民国之后,虽然我们放弃了中华法系,但是千年的司法传统,是被我们继承下来的。

这种传统理念下构建的刑事司法体系,对公权力机关相当会比较信任,而被维护私权利的刑事律师,权力会有所限制。

所以说,大家想看到中国的律师在法庭上,古今中外地引经据典,几乎是不大可能的,也没有什么意义。

至于职权主义对抗模式,二者孰优孰劣,说实话无所谓优劣,不同的文化背景造就不同的司法实践,适合自己的才是最有解。

在我国一个形式案件,一个行为,如果说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,可能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:

第一, 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撤案;

第二, 第二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;

第三, 法院建议检查机关撤回起诉;

第四,法院做出无罪判决,但是不公开判决书。

这些情况下,事实上都是无罪但不会有无罪判决书,或者我们在案例检索中,看不到无罪判决书。

不公开无罪判决书会有什么问题呢?问题很大。

打比方来说,某类案件无罪判决不公开,有个法官,在进行案件检索的时候,只能找到有罪判决,这就会导致本来一个可能是错误的判决,反而会成为网络上能查询到的,唯一的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案件的裁判意见。

一个错误的判决,甚至会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参考,借鉴的先例,错案再引出错案,目前的假枪真罪案件大概率就是这么引出来的。

尊重司法监督限制权利,目前已成为各国司法界的共识,大陆法系也好,英美法系也罢,目前各个法系之间都在相互学习,相互融合而非独立成长,但是,无论我们如何强调司法机关的程序性,专业性都存在了检查院,法院倾向性做出行人有罪的认定,并提起公诉并判决的情况,存在的无辜者被定罪的可能,事务中,疑罪存无的理念,还没有完全推行,疑罪从清,疑罪从惯的做法还有一定的市场。

那么关于为什么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,大家懂了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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